观点网讯:3月31日,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作为借款人)与大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贷款人)(「原贷款人」)订立融资协议,据此,原贷款人已同意向本公司提供金额9.5亿港元的定期贷款融资,自该贷款首次提取日起计为期36个月。
根据融资协议获得的该贷款将由碧桂园用于为集团一般营运资金需要进行融资,包括为集团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发展项目的发展进行融资。
根据融资协议的条款,于发生下列任何事件起计15个营业日内,融资协议项下可供动用的融资将即时取消,且碧桂园将须偿还该贷款连同其应计利息:
(1)杨国强先生及杨惠妍女士(共同)并非或不再(直接或间接)为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的最大实益拥有人;
(2)杨国强先生及杨惠妍女士(共同)并非或不再(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40%或以上的权益;
(3)杨国强先生及杨惠妍女士(共同行事)并非或不再控制本公司。就本段而言,「控制」指具有权力决定本公司的管理及政策,而不论透过具投票权股本的拥有权、合约或其他方式;或
(4)杨国强先生或杨惠妍女士并非本公司董事会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