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合同分为两个版本。
本《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是根据本市住房保障的实际工作,对原《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试行)》进行调整、补充和完善后形成的。合同分为基本版和社会单元版。基本版主要适用于申报家庭分配的情况,而社会单位版主要适用于人才分配和社会单位集体租赁的情况。
市住房和建设委员会的有关官员表示,自2011年北京市推荐使用《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试行)》以来,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后期管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城市面临新的工作形势,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向社会单位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用于集体租赁和人才分配。符合条件的家庭需要通过其单位申请、组织分配和签署合同。
二是出台了一系列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政策,全面规范租赁管理、物业服务和使用监管,明确产权单位的日常监管职责。因此,迫切需要调整和完善合同内容,以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
租金动态调整
根据合同文本,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动态调整,租金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租金调整计划将在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租金调整公告将张贴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建筑物的明显位置。租户需根据当时新的租金标准签订租赁合同,并在续签租赁合同时支付租金。
新合同还明确规定,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被视为放弃了一次性分配的资格,可以继续等待。同一个家庭只能放弃两次租金分配资格,并且必须重新申请两次以上。
同时,合同还明确规定,该房屋不得擅自转让、转租、转租、出借或变更。不准利用房屋从事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开设服装店、餐馆、小卖部、发廊、按摩店、教育机构、招待所等)。);不准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和其他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的行为;不得改变租赁房屋的用途、房屋结构或者擅自装修;按时足额支付房租。
如果拖欠超过三个月,房屋将被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解除,房屋收回:
1、累计逾期3个月以上租金或累计逾期3次租金支付的;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规划设计目的的;
3、出租房屋转让、转租、转租、出借给他人等。;
4、擅自调换公共租赁住房或占用其他公共租赁住房的;
5、利用房屋从事经营活动;
6、家庭成员在本市获得其他形式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购买、捐赠、继承、租赁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7.故意拖延或者三次拒绝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住房保障部门的入户检查、承租人信息登记和日常监督管理的。
市住房和建设委员会表示,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吸收了近年来的政策成果和实践经验。与原试用合同相比,增加了合同说明、公共租赁住房合规使用特别提示等内容,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了租赁双方权利义务、合同续签、合同解除、腾空房屋、违约责任等条款和条件,简化了合同附件。
据了解,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应在2019年6月6日17:00之前通过电子邮件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邮箱:zbbfzghc@126.com
合同内容的重大变化
这次征求意见的合同示范文本吸收了近年来的政策成果和实践经验。与原试用合同相比,增加了合同说明、公共租赁住房合规使用特别提示等内容。提醒承租人有权申请补贴、动态调整租金,不得违反规定使用。
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双方在房屋维护和修缮中的权利义务得到细化,乙方正常使用房屋的权利得到保障,甲方的日常管理权和乙方的合作义务得到明确。
应制定单一的续租条款,明确续租申请程序,并根据审查结果商定续租条件。
乙方非法使用公共租赁住房,拒绝配合管理和调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房屋归还条款》规定了乙方在租赁期满时不能临时腾空的过渡租金以及乙方在过渡期满时不能腾空的待遇。
违约责任条款进一步完善了乙方因拖欠租金、押金、违约金或其他费用,或其非法转让、转租、转租、出借、从事营利性活动等而拒绝退房的处理协议。
本合同的社会单位版本进一步在合同中增加了承租人单位为丙方,并增加了承租人单位协助管理的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它明确了承租人单位的管理责任,并限制了雇员转租或出借时该单位的续租资格,从而确保公平有效地使用公共租赁住房资源。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
「北干二手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