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财经新闻耿12月8日,绵阳市发布《绵阳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办法(试行)》。
近年来,国内一些城市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采用“AG低付”、“长付短付”的高风险管理模式。他们利用错配的租金支付期限建立资金池,控制住房供应,哄抬租金价格,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或跑路,严重损害了住房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为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
为加强绵阳市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规范住房租赁企业行为,防范住房租赁风险,保障住房租赁资金安全,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绵阳市住建委会同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绵阳中心支行、绵阳银保监管分局联合出台本办法。
方法很清楚。在绵阳范围内,住房租赁企业要选择与绵阳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对接的银行,设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签订全市统一的资金监管协议。同时需要在该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以承接监管账户释放的资金。租赁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房屋发布平台、房屋租赁合同的显著位置明示监管账户信息。
用于承接监管账户资金释放的监管账户和结算账户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住建部门批准。监管账户变更后,新账户信息应立即向社会公示。监管账户注销的,监管账户内资金所涉及的房屋租赁合同执行完毕后予以注销。未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不予办理注销手续。监管账户注销后,监管银行应及时将注销情况推送至市住房租赁系统。
指出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租赁合同中与承租人明确约定租金和保证金通过监管账户代收代缴,不得存入其他银行账户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对收取承租人三个月以上租金或一个月以上押金的住房租赁合同,监管银行从租赁期开始之日起按月向住房租赁企业发放租金。对于承租人收取三个月(含)以下租金和一个月(含)以下押金的住房租赁合同,租金和押金在备案后次日发放。
在合同有效期内,监管银行根据住建部门的审查意见,发放或归还相应资金。租赁合同期满后10日内,租赁双方未提出异议的,合同对应的资金监管自动解除,监管银行将保证金退还承租人。
在租金相关要求方面,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机构应根据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发放住房租赁贷款。贷款金额不得高于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相匹配。贷款资金只能转入借款人账户,用于支付住房租金。